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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上旬银保监会等发布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看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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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4 20: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初,我国银保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广泛征询意见。此举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以预防相关风险,同时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和持续健康发展。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众多行业专家指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标准将与银行监管标准一致。此外,《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运营所引发的潜在风险,也有助于解决先前各地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空白”问题,提高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整体准入门槛,对遏制投机炒作、规避监管等不当行为起到了显著的制约作用。

新规出炉“紧箍咒”渐牢

依据央行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9月底,我国小额贷款企业的总数达到了7227家。在这其中,获准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共有249家。

“网络小贷”这一经营资质的起源,可追溯至2015年,当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网络小额贷款”系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在功能定位上,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网络小贷业务时,应严格秉持小额和分散的发放原则,确保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相契合。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民以及城镇中的低收入群体等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助力实体经济的增长,并充分利用网络小额贷款在渠道和成本方面的优势。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网络小贷公司的崛起,这些公司凭借其在特定场景、用户流量、数据资源以及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等优势,通过辅助贷款和联合贷款的方式,使得互联网贷款业务不断突破新高。鉴于互联网贷款领域的快速发展,业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网络小贷监管措施,以规范其健康发展。

最近几年,小额贷款在市场上的需求显著上升,这一趋势推动了网络小贷行业的迅猛增长。在此背景下,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显得尤为迫切。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肖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此次备受市场关注的《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三条内容,涵盖了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部分。其中,每一条规定对网络小贷行业而言,都如同一次强有力的打击。随着监管措施逐步加强,网络小贷行业的约束也在逐步增强。



麻袋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向本报记者阐述,此次《办法》的公布具有深远影响,《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网络小贷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整理,对网络小贷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业务区域、平台资质等方面设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对网络小贷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单户贷款额度、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制定了详尽的规范,并明确了多项禁止红线。

《办法》的颁布无疑是监管机构强化监管能力的重要步骤。这一举措与之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辅相成,对规范和净化互联网贷款领域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别邀请的研究员李庚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李庚南指出,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网络贷款,实际上是对传统信贷体系的一次革新,显著增强了融资的便捷性。然而,这种模式在揭示众多规范性问题之际,亦潜藏着若干风险。这些问题不仅对贷款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模式构成了挑战,同时也让借款人承受了不小的风险压力。

网络小贷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其中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诸如“套路贷”、“断头贷”以及恶意催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网贷行业的秩序。因此,《办法》的发布显得尤为及时,它将对网络小贷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李庚南如是说。

自今年起,伴随联合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不断攀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亦在逐步增强对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领域联合贷款活动的监管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先前参与的活动上明确指出,未来,中央银行将强化对宏观审慎的管控,设立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的专项统计机制,并将此类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同时,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将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范围,此外,还需加强功能监管。

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小贷领域的运营主体数量逐渐出现减少迹象。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0月31日公布的《2020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揭示,在机构数量这一指标上,2020年三季度全国小贷公司环比降幅约为1.45%,而同比降幅则更为显著,大约为。

5.90%。

监管升级“大洗牌”将至

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界定和监管框架,严格把控了该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且还使得全国范围内超过200家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遭遇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大整顿”。依据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LPR的4倍(目前为15.4%)作为衡量标准,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最高界限,导致许多小额贷款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可能已经极为有限。



在跨省开展业务领域,《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且需一次性足额缴纳货币资金;对于在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则应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同样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货币资金。

不仅要求开展省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还需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与批准,以及持续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风险控制,从而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能跨区域经营,若要跨区,则必须获得特别许可,这无疑给网络小额贷款的跨区域运营增添了挑战。

《办法》针对存量跨区业务整改设定了三年的过渡期限,规定在此期间,那些尚未获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的余额及贷款客户数量限制在现有规模范围内,同时需有计划地逐步减少,直至完全清零。

此外,《办法》对诸多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明确指出,参与单笔联合贷款的金融机构中,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投入的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0%及以上。在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时,小额贷款公司需遵循的规定是: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倍;而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方式筹集的资金总额,则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倍。

《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加强了借款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强调贷款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借款人的匹配度管理,这一举措是普惠金融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李庚南如此评价。

李庚南指出,《办法》在多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规定,比如,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需依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负债总额以及资产情况等多重因素,科学设定贷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确保借款人每期的还款金额不会超出其偿还能力;同时,对于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应限制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严禁促使借款人承担过重债务,严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催讨债务,严禁未获授权或未经同意擅自搜集、保存、利用客户资料,严禁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遵纪守法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同样带来了积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丰富了它们的资金来源途径。《办法》规定,那些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在经营管理上表现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劲、监管评估达到特定要求的贷款公司,可以以其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进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发行债券。

肖旭强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用资产证券化(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手段筹集资金,其杠杆比率相对较高,某些企业甚至面临融资杠杆过度的风险。而且,由于业务活动不受地域限制且完全在线操作,导致诸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无疑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未来合规化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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