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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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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23: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体系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框架。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批准,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秉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全面准确地实施新发展理念,推崇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和社会共同参与,推崇诚信文化的传承,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确保信用奖惩的合理与合法性,打造涵盖各主体、规则统一、共建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深度融合,为加速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完善政府信用履行机制,推行政府诚信评估,确立政府失信行为的认定规范及处罚措施,对于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吸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支持、投资融资、企业收费等环节出现失信情况,将依据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录入信用档案,并对其申请财政资金、项目试点、示范项目、评优评先等活动实施限制。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的功效,以增强事业单位的诚信自律能力。同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诚信管理及教育培训。

(二)需提升企业信用体系构建。着重于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的加强,助力企业健全合法经营规范、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并倡导企业诚信为本、信守承诺。以公共信用评价为依据,构建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体系。同时,在保障保密及敏感信息不被泄露的前提下,增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的公开披露。积极倡导企业主体自发向信用评估机构提交相关信用数据,持续完善其信用档案。

(三)需提速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构建。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收集、交流与披露,并加大信用监管力度,促使社会组织树立诚信意识,实现自我约束,进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与业务指导单位应积极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信用评估等行动,使其在引导会员行为、规范规则、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有计划地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迅速提升在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服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网络经济等众多行业以及拥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关键职业群体的信用管理制度的构建。具备条件的区域和单位可实施个人信用评估,此评估结果可作为制定守信激励措施的依据,同时严格禁止将非信用信息及个人隐私资料包含在信用评价范围内。

(五)全力推进司法执法体系的信用体系构建。增强法院与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度,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依法扩大司法信息公开范围,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强化司法执法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承诺机制。提升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严格的认定流程,并优化相应的失信惩戒办法。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需构建全面、详尽、精确的信用档案。需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涵盖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确定本行业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据此编制行业信用档案。对于失信信息,需进行分类,并清晰标注其失信的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统一目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档案。

(七)我们要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着重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整合作用,坚持将共享作为基本原则,将不共享视为特殊情况,统一收集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根据需求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并定期对收集共享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同时,促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深度连接和数据互通。深入研究并推广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领域的应用,同时确保信用主体权益和信息安全得到充分保障,以此提高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的共享程度。

(八)需设立一个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公示体系。制定一套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标准和规范。在“信用中国”这个平台上,将集中展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将不再对外公示其业务领域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将遵循公益性的原则,向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信用服务机构在使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时,必须保证所引用的信息与公示内容完全一致,且信息的有效期限亦须保持同步。

(九)有计划地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流通。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支持那些符合标准的运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产品的经营以及技术服务,严格禁止任何未获授权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为。同时,设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的准入标准与规则。并倡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来提供公益服务。积极研究构建公共信用信息价值与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倡导不同区域之间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推动信用评价的相互认可,以及信用奖惩措施的协同运作。

(十)强化对信用信息安全的防护。构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追责体系及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信息传输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严格执行安全保护职责,规范信用信息的处理流程。提升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守信行为的奖励机制。打造全面的信用激励政策体系,使守信者在公共服务领域享受到便利和优惠。倡导平台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为守信者提供精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激励。推动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的潜在价值,不断提升守信者融资的便捷性。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处置。在制定失信惩戒措施时,需合理界定惩戒的范畴和强度。在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者名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特别是对于涉及减少信用主体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应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及移除的具体条件和流程。对于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享受税收减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发行股票债券、评选先进与优秀、公务员招聘及选拔、事业单位公开招录等方面,将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限制或禁入措施。在房地产交易、网络技术、人力资源配置以及能源长期合约等关键领域,增补了严重失信行为者的名单。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严重失信者的名单,实施了清单化的集中式统一管理。

(十三)致力于构建完善的信用修复体系。构建一套统一、规范、协同、高效的信用修复体系,并激励失信者积极改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信用信息的公示与修复流程,优化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并强化司法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的协作。对于已经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必须立即停止公布其失信记录,将其从失信名单中移除,并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与之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以信用评估为核心进行分级别和类别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推动信用评估体系的优化,各地及各行业的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全面评估为依据,加强本地本行业的信用评估机制建设,依据评估结果调整监管策略,对各类信用主体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十五)构建完善的信用承诺机制。在行政审批流程、证明事项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广泛实施信用承诺制。对于执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若申请人在某些申报材料上存在缺失,但信用记录良好且已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应优先予以受理。同时,设立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机制。鼓励信用主体积极向社会公开其信用承诺。

(十六)积极推广信用报告的广泛运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环节,全面实施信用报告的运用。积极推广专项信用报告,用以取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同时,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倡导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需强化对政府所签订及指导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信用监管。需加强合同履约的跟踪与核实工作,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信息及时汇总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核实后的合同履约信息录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中,以此切实提升合同履约的整体水平。

(十八)促进信用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农村信用体系构建,提升涉农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效率,确立数据收集职责,精简并优化数据收集指标及评估标准,提高对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估质量。同时,推动信用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鼓励信用园区和街区的建设。

(十九)需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优化。首先,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行改进,确保明确各类主体的编码责任部门,并完善编码数据的共享与核对流程。其次,出台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同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的制定,促使信用规则融入各类专项法律法规之中。此外,强化信用政策发布前的全面评估,以避免信用管理措施被泛化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积极推动信用服务市场的繁荣发展。开拓创新的信用评估、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状况报告、信用审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服务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形态,有力地促进了信用经济的增长。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照法律规定收集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并推出更为便捷、高效的基础征信服务。对个人征信市场的布局进行优化,扩充个人征信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致力于提升企业征信市场的品质与精细度,寻求在特定领域深耕细作的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路径。全面强化征信监管力度,推动征信行业的规范化与持续进步。

(二十一)积极推动信用融资及信用交易的发展。借助全国统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拓展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范围,健全以信用信息为支撑的企业融资增信机制,显著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比例,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运营中来。倡导信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收集商业合同履行情况,促进赊销、分期支付、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方式的有序发展。加强商业汇票信息的公开透明,健全票据市场的信用约束体系。对恶意拖欠债务的企业主体,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强化平台经济信用体系构建,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平台企业运营数据的互通共享,指导平台企业构建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和跨平台信用约束机制,针对平台内商家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为合规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对违规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框架内实施限制。强化对网络直播人员、自媒体运营者以及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传播的机构(即MCN机构)的信用监管力度。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促进信用信息数据的跨境传输,有步骤地实施跨境信用协作,促进信用评估、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国际互认。鼓励国内信用服务机构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进行独立且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强化国际征信领域的交流,努力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需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本意见的全面实施,构建起上下协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的工作体系。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需强化统筹规划与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认真承担各自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全面统筹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并建立健全示范区完成后的评估机制。持续进行城市信用状况的监测工作。倡导诚信文化,广泛开展诚信知识教育,依照法律法规,增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开曝光,鼓励新闻媒体参与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展现诚信模范的示范效应,持续进行“诚信之星”的宣传活动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的举办,促进形成守信和履行承诺的积极社会风气。同时,及时归纳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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