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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304:疫情期间微信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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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1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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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肆虐期间,企业面临防疫物资短缺的困境,加之跨省采购受限,便借助中介人牵线,三方通过微信平台达成了交易协议。然而,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进而引发了争执。那么,这种在微信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微信上的合同能否作为法庭上的证据?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探究竟。

01

基本案情

2021年伊始,疫情形势骤然恶化,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其中不乏对外来人员实施严格准入限制。在此背景下,以往依靠书面材料作为凭证的常规做法已无法执行。同时,防疫物资的需求量急剧上升,采购工作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岳某的工厂因防疫物资短缺而暂停生产,随后岳某通过朋友的引荐与从事医疗物资采购的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又进一步将从事医疗物资贸易的代某推荐给了岳某。他们三人通过微信展开了交流,岳某随后支付了160余万元,然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方之间出现了关于履行情况的争议,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最终只能将此事诉诸法院。

岳某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指出他与张某、代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联系,但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因此他现在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张某则辩称自己只是充当中间介绍的角色,并非合同的直接相对方。而代某也提出抗辩,声称自己与张某之间有买卖往来,但与岳某之间并无货物买卖关系。

在案件审理阶段,三方均提交了众多微信对话记录,对于其他方提交的经核实后的记录,也都给予了确认。负责审理的法官王闯对各方提供的记录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张某的记录主要包含对他人观点的转述以及专业术语的解释,而岳某与代某之间的微信对话则主要围绕医用手套的型号、数量、价格以及款项支付等方面展开。

02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确认,尽管原告岳某与代某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在微信上就交易的商品、数量、价格以及履行方式等关键事项达成了共识。微信聊天记录不仅能够直观地展现相关内容,而且便于随时查阅和使用。据此,法院依据双方的微信对话内容,认定双方已签订了医用手套的买卖协议。由于被告代某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原告岳某要求退还货款,此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代某须向原告岳某退还货款160万元。

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条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选择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这些方式均可将合同内容以有形方式呈现。此外,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手段,若能以有形方式展现内容且便于随时查阅,也被认定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需由相关当事人共同商定,通常应包含以下几项条款:首先是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居住地;其次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接着是标的物的数量;然后是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紧接着是关于价款或报酬的约定;此外,还需明确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具体方式;同时,还需规定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还需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依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往来、即时通讯记录、以及各类通讯群组的交流信息。

用户需提供注册资料、身份验证数据、电子交易历史、通讯记录以及登录日志等相关信息。

文件、图像、音轨、影像、数字凭证、软件程序等电子资料;

5.所有以数字方式储存、加工、传递的,能够证实案件真相的相关资料。

承办法官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法官 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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