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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严格限制烟草广告发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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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 07: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除了在烟草专卖店内张贴和展示的烟草广告,以及生产商向销售商内部传达的广告之外,任何其他形式的烟草宣传都是被明令禁止的。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已经提交给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讨论,其中包含了上述的规定。

聚焦一:

禁止用互联网等媒介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具体来说,二审稿明确指出,不得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以及互联网等广泛传播的媒介和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依据二次审查稿规定,不得在公共场合、医疗机构及教育机构的建筑限制区域内、公共交通设施上张贴烟草宣传,同时严禁在室外、店面橱窗等地方展示烟草广告。

除了在专门销售烟草产品的店铺内,通过张贴或展示等方式发布的烟草宣传,以及烟草生产商向销售商内部传递的广告之外,任何其他形式的烟草宣传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依据二审稿规定,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严禁展示吸烟画面,不得引导或鼓动吸烟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宣称吸烟对人体健康有益、有助于消除疲劳或减轻精神压力,同时亦不得采用提及低焦油、低风险等词汇。

聚焦二:

药品、保健食品不得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担任安利纽崔莱保健品品牌的代言人,然而,此类广告代言行为未来可能面临禁令。根据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规定,药品及保健食品不得借助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广或提供证明。

依据一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广告均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等名义进行推荐或提供证明。

针对此问题,部分常委会委员指出,这四类商品与服务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其效果因个体差异而异。因此,严禁借助科研机构、专业人员的推荐或患者证言进行宣传,同样也禁止以任何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和形象进行推荐。这一观点在二审稿中被采纳。

聚焦三: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广告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类节目广受欢迎,随之而来的是众多明星携子女以代言人之名频繁亮相各类广告。鉴于此,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二审稿中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禁止使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

依据二审稿内容,“广告代言人”这一概念特指那些在广告中,不是广告主本人,而是以个人名义或其形象,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介和证实的个体、企业或其他机构。

若未来有人违法使用未满10周岁的儿童担任广告代言人,将有可能遭受广告批准被取消、广告费用被没收,以及面临2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聚焦四: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部分常委会成员、相关机构及单位指出,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及对用户网络使用体验的影响尤为显著。为此,二审稿中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广告不得干扰用户的正常网络使用。具体而言,以页面弹出等方式展示的广告,必须清晰标注关闭按钮,以便用户能够轻松实现一键关闭。

纵深

为何没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本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版本中,并未对烟草广告实施“全面禁止”的措施。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公众意见的阶段,关于修订草案中是否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面,众多常委会成员持有观点,认为烟草对健康并无害处,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发布对于维护人民健康、阻止青少年吸烟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他们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指出,应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部分常委会成员提出,现阶段我国不宜全面取缔烟草广告,然而,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对广告进行限制,并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广告内容的规范执行。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出,烟草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头号且可控的风险。针对全面禁播烟草广告可能对财政收入和烟草行业生计造成的冲击,可以通过增税、提供替代生计等途径来缓解。同时,建议对草案进行修订,明确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修订草案中对烟草广告的规范是切实可行的。他们不赞同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提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烟草企业和烟草制品都是合法存在的,全面禁止广告可能会对烟草企业的经营权造成损害;其次,这样的禁令可能会妨碍消费者识别合法的烟草产品;最后,它还可能促使烟草制品的非法交易活动加剧。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拥有超过300万的烟农,60余万的烟草工作者,以及540余万的零售商家。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无疑会对整个行业的生计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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