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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发〔2023〕27号:关于法律援助补贴发放事项的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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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 06: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司发〔2023〕27号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的有效实施,现对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事宜作出如下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8〕86号)第十六条第三款作出调整:针对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及标准,同时满足《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办发〔2014〕52号)的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旦经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就应确保向提供这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发放相应的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依据相关原始资料,编制了“法律援助值班补贴发放清单”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清单”,随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然后按照财务和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操作,最终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为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个人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中。



法律援助机构在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补贴之后,必须迅速为这些获得补贴的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的免税申报手续的办理。

若已通过政府采购等流程选定法律服务机构并已与其签署了合同或协议,则需与该机构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对支付条款进行修订,确保法律援助补贴能够直接划拨至法律援助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法律服务机构需对内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支持与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并且要为他们获取法律援助补贴提供便利。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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