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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遭遇四川省会理市法院限制微信支付?多方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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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6 2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24年8月8日的上午10点19分,我通过微信客服平台得知,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对我实施了微信支付限制,这一限制的原因是文书编号为(2024)川3402财保82号,然而,我并未收到相应的裁定书。

我拨打了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号码(0834-),接听电话的人声称自己是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整个通话过程中,对方并未透露自己的姓名和工号。



经查询0834-114信息,确认0834-并非法院官方公布的联系电话。

四、我在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未能找到文书编号为(2024)川3402财保82号的案件资料,同时并未发现与我相关的案件信息。此外,我还注意到网络上有很多关于该法院滥用职权、限制公民交易支付权益的投诉。

五、法院表示,能够协助与第三方展开协商与交流,这或许是一种新型的催收方式。然而,在法治社会中,此类行为可能助长不良催收现象,进而对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管辖权应转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我目前居住在贵州省遵义市,无论是我的住所还是我的经常居住地,都不在四川省会理市。该网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明确指出,若债权人转手债权时未对债务人进行告知,那么此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同时,债权转让的告知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得到受让人的明确许可。

综上所述,不论依据常驻地管辖规则,抑或依照居住地管辖规则,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均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资格。恳请贵院撤销对我本案管辖资格的认定。同时,恳请贵院解除我微信支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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