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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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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9 18: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3月28日下午对《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表决,并予以通过。该规定将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规定的完整内容: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设定并严格管控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成本,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并充分考虑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需对本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施有效领导;同时,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的主管机构,均需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起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控,全面实施造价控制措施,并严禁施工单位先行垫付资金进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建设的各方单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各自承担相应的造价管控职责。

第三条 在制定建设工程的造价计算方法、计价准则、消耗量规范、造价指数等计算依据时,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筑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经过专家评估或公开听证,最终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正式公布。这些计算依据需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动态进行及时更新。

若本省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尚未公布计价标准,则应参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所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标准进行操作。涉及交通运输、水利以及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领域的专业工程项目,均需遵循此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规定需进行招标。建设单位需依照工程估价标准,参考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设定投标的最高限制价格,并据此编制招标文件。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查。投标方报价不得超出此最高限价,亦不可低于其施工成本。



在可行性研究环节,建设单位需实施严谨的科学论证,遵循安全性高、环保低碳、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等原则,对技术经济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同时依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周期以及相关工程计价依据,编制相应的投资预算。

在项目设计的初期阶段,建设单位需依据已获批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工程成本估算依据以及市场行情资料,进行成本限制的规划设计,并据此制定投资预算。这一经过核定的投资预算,将成为约束政府投资总额的关键依据。

投资概算超出估算部分不足百分之十的,建设单位需依据管理权限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汇报;若超出百分之十,则需向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将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亦或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第五条 在政府投资进行的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改委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定的建设位置、项目规模、具体内容和施工期限进行操作,并对工程调整进行严格把控。

由于国家政策进行了调整、物价出现了上涨、地质状况出现了显著变化等因素,若确实有必要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必须调查清楚变更的具体原因,并对变更的必要性以及其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若计划调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内容、工期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需遵循既定程序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具体涉及的重大变更情况,由相应市或自治州政府依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化。若国家有其他规定,则依其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违背本规定,不得提出要求,变更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内容以及工期。

第六条,建设单位需构建完善的施工阶段造价与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强化合同执行、施工组织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并设立建设工程管理记录。同时,倡导建设单位通过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途径,提升施工过程中造价分析与管控能力。

施工单位需严格依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严禁采取缩减工程量或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建筑材料、建筑部件及设备。



监理机构需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监理职责,对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关键建筑材料、建筑组件以及设备的质量实施监管,并对工程签证、调整和计量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需执行施工过程中的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期限或进度里程碑来进行结算。

工程完工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施工单位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详尽的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以及最终的竣工结算文件。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一旦被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畴,建设单位需提交施工过程及竣工的结算文件,并上报至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需对文件进行及时审核,并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同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用工人员的工资得到全额发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注册造价工程师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各项标准和规范,依据相关造价依据,如实、精确、全面地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严禁进行虚假报告、虚增或压低价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以及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的主管部门需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并致力于提升信用监管的力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出现越权行事、疏于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涉嫌犯罪,则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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