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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款有风险!民间借贷案件中使用微信出借借款需留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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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凭借其操作简便、安全性高以及普及率广的特点,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许多人借款和催收款项的首选途径。然而,在涉及民间借贷的诉讼中,仅依赖微信进行借款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输掉官司的风险。那么,在使用微信进行借款时,我们应当关注和防范哪些潜在问题呢?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观看电视上的理财节目,并添加了徐某的微信来学习理财知识。在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两人关系逐渐亲密,徐某多次向王某借取款项,累计金额达到25000元。王某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徐某支付了这笔借款。随后,在王某的催促下,徐某于2023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王某归还了3000元,但剩余的22000元借款,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试图与徐某取得联系,却发现徐某既不接听电话也不回复微信,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将徐某告上了禹州市人民法院。在庭审当天,尽管徐某被依法传唤,但他并未出席法庭,最终法官依法对其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由于徐某未能出席,王某提供了他们之间的“微信转账电子证明”以及“微信对话记录”以证实其向徐某借出了25000元,然而在对话记录中,王某仅以微信昵称称呼徐某,并且并不清楚徐某的真实身份,也无法证实微信上的交易对方就是本案中的被告。王某在面临败诉风险时,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其获取腾讯公司提供的王某向徐某转账时的微信转账单号以及当时徐某微信号的相关身份信息。腾讯公司经核实,发现涉案微信号的相关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以及转账金额均与王某所述相符。基于这一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徐某需向王某归还借款23000元。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设立要求满足两项基本要素,首先,借贷双方需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以借条或借款合同作为证明;其次,必须确保借款款项已实际交付。在自然人进行借款交易时,务必增强对证据保存的重视,不仅要妥善保管转账记录,还应当通过出具借条、订立书面协议等手段确保相关证据的稳定性。即便没有出具借条,亦需留意保留微信对话、电话录音等原始资料。尤其是要准确记录借款人的身份资料、住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以防未来发生纠纷时,因无法找到借款人而陷入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旦贷款人交付了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编号为法释17号。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当事人需出示借条、收据、欠条等作为债权证明的文件,同时还要提供其他足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所拥有的借款凭证、收款凭证或债务凭证若未注明债权人身份,若持有此类凭证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应当接受起诉。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基于事实的抗辩,且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应作出裁定,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九条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其中包括:,,以及。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对于采用银行转账或网络电子汇款等支付方式的情况,资金一旦抵达借款人账户,便视为支付完成。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若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管理权限授予借款人,那么,自借款人真正获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

(五)当出借人依照与借款人达成的其他约定方式提供贷款,并且真正实现了贷款的交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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