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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与负责人的区别解析:刘建伟律师详解法律意义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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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9 09: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公司内除了存在法人之外,还有负责人。许多人会把公司法人和负责人混淆,实际上它们完全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应当能够将它们区分开来。如果有些人想要弄明白两者的区别,那么,分公司法人与负责人有哪些区别呢?

下面由刘建伟律师进行解答:

分公司法人和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去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身为法定代表人就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有能力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能够由厂长来担任,也能够由经理来担任。同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由董事长来担任,或者由理事长来担任。

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包含负责人。负责人指的是能够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并且主持其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通常是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如企业法人、公司、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进行任命。

公司法人公司法人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由 50 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包含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这三种形态。股东依据出资比例来分取红利,并且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度来承担公司对外所欠下的债务。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其特点是国家单独进行出资。并且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股东会这一机构,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去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授权公司董事会去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以此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然而,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这些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作出决定。在其中,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等情况,应当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之后再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并获得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这两种。发起设立的情况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此来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则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进而设立公司。倘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更高的规定,那么就依照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需设立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构成了股东大会,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进行转让重大资产以及受让重大资产的行为,还有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宜,都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进行办事的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成股份,并且每一股的金额是相等的。股东依据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来享受股息和红利,同时也依据此来承担公司对外的债务以及相关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通常为自然人。一般而言,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即为负责人。若事情难以全部顾及,可指定多位负责人。特定的负责人需履行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像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若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该负责人则无需承担责任。

安全防火负责人有过失,与质量负责人无关。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刘建伟律师小结:

分公司法人负责的事宜与负责人负责的事宜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不同。他们可能一人同时担任这两个职务,也可能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若对分公司法人和负责人的区别还有疑问,欢迎点击下方了解更多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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