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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和废止21部行政法规,涉及卫生管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将于2025年1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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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13: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 月 13 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对 21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对 4 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并且,该决定从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还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另外,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同时,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此外,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并且,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如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了该法规,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 年 1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条例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能够预防疾病,进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也可以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的经营单位(其中包含个体经营者等情况)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同时还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只有持有“健康合格证”才能够从事本职工作。如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对公共卫生有妨碍的疾病,那么在治愈之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之外,经营单位需要在营业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在营业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卫生备案。这些经营单位需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公共场所若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导致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经营单位需要妥善地进行处理,并且要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各级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同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民航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铁路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交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监督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同时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及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具备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同时也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并且经营单位不可以拒绝卫生监督员的检查要求,也不可以隐瞒相关情况。另外,卫生监督员对于所获取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违反本条例规定,若造成了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那么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会导致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并且构成犯罪的话,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法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对于罚款、停业整顿以及吊销“卫生许可证”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的 15 天之内,能够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就需要立即予以执行。如果对处罚的决定既不履行,又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还不提起诉讼,那么就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到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来办事。如果出现玩忽职守的情况,或者滥用职权,又或者收取贿赂,那么上级主管部门就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要是构成了犯罪,司法机关就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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