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货物招标活动里,投标人是 A 公司,A 公司属于代理商。所投的产品是由 B 公司制造的。在投标的时候,A 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表明 B 公司是中小企业。在评审过程中,B 公司享受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并且,B 公司最终成为了本项目的中标人。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A 公司所投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载明制造商为 B 公司,且 B 公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该证书还载明生产企业为 C 公司。而 A 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填报 B 公司为小型企业,这不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类型认定标准,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况。那么,该质疑是否成立?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由中小企业制造的,也就是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并且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那么才可以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按照此规定,只有拥有产品的注册商标,同时能够自主进行生产以及销售该产品的企业,才能够被称作制造商。在本案例里,A 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是 B 公司。B 公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B 公司理应被认定为中小企业,且与 C 公司没有关系。C 公司只是受 B 公司委托来生产相关产品,并非是制造商。所以,A 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况,该质疑事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