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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和尚鹦鹉刑案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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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7 14: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只和尚鹦鹉所引发的刑案,到目前已经持续了将近四年的时间。在日前,河南南阳的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再审,并且在当庭作出了宣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依据,撤销了原本的一审判决以及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邓州市的法院进行重新审判。

澎湃新闻曾有报道,邹红喜在南阳从事中医工作,还经营着一家诊所。他介绍说,在 2019 年的八九月份,他以 750 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那里买下了一只和尚鹦鹉,将其养在诊所的一楼。养了还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闹,并且到处排泄,于是决定把鹦鹉出售。

2020 年 5 月 25 日,经由身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的介绍。邹红喜把这只鹦鹉以 700 元的价格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他把这只鹦鹉与店内的其他多只鸟在网上进行售卖,随后被人举报,从而引发了案件。

2020 年 8 月 19 日,邹某、唐某、薛某三人被依法刑拘,他们所触犯的罪名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到了同年 9 月 15 日,这三人被准予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涉案的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在案件发生之后,涉案的鹦鹉被寄养在南阳市动物园。

2021 年 11 月 28 日,邓州法院作出了“(2020)豫 1381 刑初 590 号”这样的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喜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也被认定犯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且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同样被判定犯此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邹红喜表示不服,进而提出了上诉。南阳中院在 2022 年 1 月 17 日作出了“(2021)豫 13 刑终 1226 号”这样的刑事裁定,该裁定驳回了上诉,并且维持了原判。

上诉被驳回之后,邹红喜向南阳中院进行了申诉。在 2023 年 9 月 14 日,南阳中院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由于邹红喜的申诉理由无法成立,并且其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所以驳回了申诉。

2023 年 12 月 18 日,邹红喜委托了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进行申诉。2024 年 1 月 10 日,河南高院针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听证结束之后过了两个多月,南阳中院在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了“(2024)豫 13 刑监 2 号”的再审决定,其理由是经本院院长提交给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后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再审。

2024 年 5 月 15 日,南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再审。庭审结束后,南阳中院当即作出宣判。南阳中院认定,原判存在事实不清以及证据不足的问题。于是,南阳中院裁定撤销“(2021)豫 13 刑终 1226 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 1381 刑初 590 号”刑事判决。最后,本案被发回邓州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公开资料表明,和尚鹦鹉也被称作贵格会鹦鹉。它的原产地是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以及阿根廷等国家。该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二。在我国,它是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来进行管理的。

2021 年 4 月 2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2021)29 号文件。文件的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即对我国不存在野外自然分布且为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的试点工作。

邹红喜的律师曾鸣觉得,这能够表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不存在自然分布的情况,它属于人工繁育出来的鹦鹉,并非刑法第 341 条所规制的对象。对于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以及交易行为,不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按照犯罪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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