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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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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8 06: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租赁经营等方面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中所说的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电池作为能源的。它能够实现电驱动以及电助力的功能,并且还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的主要线索,遵循科学规划这一原则,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按照依法管理的要求,实行协同共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同时也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并且要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这两项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事宜,同时也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相关工作。其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电动自行车本身,以及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同时,还负责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事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加强教育,包括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以及安全知识教育等。学校也应当对学生加强这样的教育,并且要将这些教育内容纳入法治宣传教育之中。

各类媒体应当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最高设计时速要符合标准,整车质量要符合标准,外形尺寸也要符合标准,这些都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进口商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禁止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需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去履行退货或者换货的义务。同时,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产品主页也需公示。所公示的内容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已经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且要执行该制度。他们要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同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凭证。此外,还需告知相关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与登记,这些信息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认证等;若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还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生产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安全头盔时,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依法必须要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那么就应当经过认证并且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进行以下这些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

改变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更改车架;

(三)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四)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加装车载充电器、高分贝音响、高强度照明装置;

(六)改变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进行回收,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进行回收,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的维修者进行回收,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同时也鼓励他们回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样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

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置,不可以私自进行倾倒、堆放以及丢弃的行为。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要上道路行驶,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且取得号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构建了全区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工作,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办理。办理登记以及取得号牌都不会收取费用,所需的费用会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中。

任何个人不得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

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购车后的三十日内进行相关操作。首先,要前往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次,也可前往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前往其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总之,要申请电动自行车的登记。

登记前若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那么驾驶人就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来源凭证。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需要交验电动自行车,同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电动自行车有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就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倘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就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是不符合规定,就不予登记并且告知理由。

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若发生变更,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若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的电动自行车,若已取得号牌,那么在本条例施行后依旧有效。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如果自愿进行重新登记,就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新的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并且取得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这些电动两轮自行车的所有人,需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临时通行号牌。

有效期满之后,该电动两轮自行车不可以在道路上行驶。

第四章 道路通行

要把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之中。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也应当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可以挤占非机动车道。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需要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要保持号牌清晰且完整,不可以故意去遮挡它,也不可以将其污损。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二是要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如果有非机动车道,那么就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能在人行道内行驶;倘若没有非机动车道,就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来进行通行;要是遇到交通警察在现场进行指挥,那就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去通行;在那些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且道路畅通的原则之下进行通行;

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等候;遇红灯时,在待驶区依次等候;遇红灯时,在待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

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行驶;当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要停车让行;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如果遇到行人横过道路,就应当避让。

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遇有雨的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遇有雾的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遇有雪的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遇有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双手同时离开车把,或者手中持物、牵引动物;

(五)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并且要佩戴得规范。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搭载人员的数量不能超过车辆核载的人数。并且,搭载的人要在驾驶人的后方正向骑坐。如果搭载的是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固定措施。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时,从地面起其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左右宽度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 米。

第五章 停放、充换电与消防安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以及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之中,并且要增加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力度。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研究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机制,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有些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没有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这类场所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如果场地资源紧张且没有电源条件,那么可以依据法律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来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诸如有效防火分隔等相关措施,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方面的要求。

充换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

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延长签约运营期,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进而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是按照其所在场所的电价政策来执行的。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时,需要在规定地点且按照标志、标线进行有序停放。如果没有设置停放区域,那么停放就不能占用盲道和人行道,不能妨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通行,也不能影响市容环境。

未停放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这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现场进行整理,以规范停放。

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时要确保安全。不能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拉电线、接插座来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配备所需的消防器材,并且设置具有定时充电功能、自动断电功能以及故障报警功能等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维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某些区域进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禁止在这些区域放置电池,也禁止在这些区域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疏散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地下车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和监护等防范措施; 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与监护等防范措施; 地下车库等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 地下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及监护等防范措施;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相关防范措施; 地下车库等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 地下车库与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 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及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以及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 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车库;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情况;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情形;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与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与地下室;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状况;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半地下室;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及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及地下室;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态势;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情况;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情形;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半地下室的状况;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的态势;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样态;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样态;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样态;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半地下室的样态;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的样态;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状态;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状态;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状态;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半地下室的状态;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的状态;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情形表现;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情形表现;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情形表现;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半地下室的情形表现;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的情形表现;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体现;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体现; 地下车库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体现; 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半地下室的体现; 半地下室等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地下室的体现; 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反映; 未落实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

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不过要除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鼓励在电梯轿厢加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智能阻止系统。

第三十三条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比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以此来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换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物业服务人有权对住宅小区内违规停放、充换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住宅小区内违规停放、充换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还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业主有权对住宅小区内违规停放、充换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同样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要加强日常的检测和维护。

(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运用电子地图这种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运营维护,同时运用电子围栏这种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停放秩序管理。

加强日常的调度工作,让区域供给保持平衡,要及时把挤占盲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清理掉。

(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六)将车辆投放等信息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七)根据需要购买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3. 进行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遵守规定。

把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内部的安全生产制度当中,并且清晰地明确安全责任人。

建立并健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台账,同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配送协议里明确地告知驾驶人所应承担的交通安全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且组织开展关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以及考核。

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并且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以及安全检查。

(四)不得安排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根据需要购买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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