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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诈骗案 师某数罪并罚退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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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20: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视觉中国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师某犯有合同诈骗罪,他被与所撤销的罪行进行数罪并罚。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



审理查明,在 2016 年年初的时候,被告人师某告知吴某(此人已被判决)能够通过重复抵押的方式来贷款买车,并且首付款也可以通过重复抵押贷款拿回来。吴某听到后非常乐意地表示同意。到了 2016 年 5 月,师某联系了某翔公司为吴某提供贷款。5 月 18 日,吴某与该公司签署了《汽车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吴某需按照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在银行进行按揭期间,所购买的车辆不可以转借、抵押,也不能转卖给他人。并且在银行初期审批通过贷款下来之前,公司会为吴某垫付购车的尾款。

师某找人给吴某重新补办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之后,师和吴两人把《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等资料交给某翔公司,让其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同时,他们又把重新补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给某贷款公司,以此借到了人民币 11 万元。

6 月 13 日,某翔公司依照约定为吴某垫付了 15 万元购车款,并且还帮吴某办理了车辆贷款。6 月下旬的时候,银行在办理该车的抵押手续过程中,察觉到该车已经作过抵押,于是终止了贷款。贷款公司得知吴某存在“一车两押”的情况后,将车辆扣押了起来。这样一来,某翔公司垫付的购车款就无法收回了,直接导致了人民币 15 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与他人一起,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他们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而骗取了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师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师某是该案犯意的发起者,并且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依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师发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下新罪,所以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且将新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孙百灵、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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