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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厅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五大新变化规范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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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0 07: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 月 7 日,记者从财政厅那里得知,目的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并且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所以财政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包含 5 章 53 条内容,在以下五个方面有新变化:一是完善了选聘续聘解聘的相关规定;二是对评审专家抽取进行了优化;三是健全了评审专家使用的机制;四是强化了评审专家的管理;五是删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款。



其三,在专家解聘方面,强化评审专家的退库机制,被解聘的评审专家,除了测试成绩不合格之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评审专家资格的申请。

在专家抽取方面,《办法》进行了细化。当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足时,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便可以自行选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与此同时,对评审专家的迟到行为也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定,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启动补抽程序后,迟到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评审,并且也不能获得劳务报酬。

4.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办法》指出,在进行续聘评审专家时才能够增加评审品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非法地去收集、使用、加工以及传输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也不可以非法地进行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同时不可以从事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专家惩罚方面,增添了关于评审专家处理处罚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惩戒的条款。在调查处理方面,各级财政部门的权限被进一步明确了。同时要求,在暂停期限结束之前,评审专家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办法》从 2023 年 10 月 7 日开始实施。在这之后,2018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将会被废止。(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梓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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