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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分离、抽取、特殊情形、评审要求与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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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0 10: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需相对分离。财政部门承担着专家库的维护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在使用专家时,通常情况下是由采购人借助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来提起专家抽取申请,该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之后,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会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

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而言,当政府采购专家库无法满足需求时,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之后,采购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来推荐评审专家人选。

评审专家抽取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 24 小时内完成。

评审专家需以科学且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他们不应受到任何干扰,能够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且要负责地给出评审意见,同时还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权利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含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6 号)来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采单位需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之后,通过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严格依据标准来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不可以因为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进行评审或者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检举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以实名的书面形式向所涉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报告,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在进行调查处理时,需要书面告知评审专家。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暂停状态会持续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不过,暂停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60 日。并且,财政部门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向评审专家发送《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该通知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若要暂停属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就应当先报经重庆市财政局同意,然后再予以实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规定去填报《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评价表》,该表的格式见附件三,并且要及时将其报送至相应的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被评价为差,或者其职业道德被评价为差,又或者涉嫌违规评审,那么所涉采购项目的相应财政部门就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之后,该财政部门要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告知所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与此同时,还要将结果报送给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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