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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对医疗广告含医疗技术等内容的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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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1 08: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行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其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其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其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其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需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并且要显著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需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需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要显著标明“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如果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存在禁忌内容以及注意事项,那么广告中就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可在说明书中查看”。其十四,若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处



医疗机构若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那么除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吊销其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然进行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没收广告费用,同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就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二十二条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会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甚至还可以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需要,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一同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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