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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税务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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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1 22: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人生的成功在于紧要处能多一份坚持,人生的失败往往是在关键时刻缺少了坚持。东奥会计在线给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的核心考点,其中包括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大家赶紧来学习吧!

初级会计考试考前21天冲刺计划,每日攻克一个核心考点!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考点:税务检查的职权、措施与要求

1.税务机关的职权

(1)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检查纳税人的记账凭证,检查纳税人的报表,检查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同时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账簿,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记账凭证,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资料,以及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的记账凭证,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资料。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到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货物;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辨析一下

场地检查权

可以

①生产、经营场所

②货物存放地

不可以

生活场所等无关场所

(3)责成提供资料权

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

(4)询问权

询问纳税人的相关问题和了解其情况,这些问题和情况与纳税有关;询问扣缴义务人的相关问题和了解其情况,这些问题和情况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5)交通邮政检查权

前往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查看纳税人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辨析一下

交通邮政检查权

可以

应纳税商品、货物等

不可以

自带私人物品等无关物品

(6)存款账户查询权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会指定专人负责。凭借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且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在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若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之时,能够对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进行记录,能够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录音,能够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录像,能够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照相,并且能够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复制。

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具备这样的权力:能够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以了解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能够向有关个人进行调查,以了解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能够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以了解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能够向有关个人进行调查,以了解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能够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以了解其他当事人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能够向有关个人进行调查,以了解其他当事人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3.对税务机关派出人员的要求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出示相应证件和通知书。他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如果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那么被检查人就有权拒绝检查。

考点:纳税信用管理(2022年新增)

1.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



(1)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独立核算的是企业纳税人;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开始,到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这段时间的企业;

③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④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信息包含外部的信息。

3.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一个纳税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会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法查出了税收违法行为,目前税务机关正在依法进行处理,且该事项尚未办理完毕。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M、C、D 五级,其中 D 级处于最低级别。存在以下这些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本评价年度会被直接判定为 D 级:

存在偷税(逃税)行为,且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且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且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其中,偷税(逃税)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 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结论来缴纳税款,也没有足额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规定期限内未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结论缴纳税款,同时未足额缴纳滞纳金与罚款; 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去缴纳税款,并且未足额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以暴力的方式拒不缴纳税款;以威胁的方式拒不缴纳税款;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使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了税款;也存在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样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了税款。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被停止的出口退(免)税资格尚未到期;

有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情况;或者有由非正常户担任直接责任人员而进行注册登记的情况;或者有由非正常户负责经营的情况。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进行复核。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若符合以下条件中的某一个,便可在特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的申请:

纳税人出现了未按照法定的期限去办理纳税申报这件事,也出现了未缴纳税款这件事,还出现了未进行资料备案等事项,并且这些事项已经补办了。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且未构成犯罪,其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 D 级。这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的 60 日内能够足额缴纳或补缴的。

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并且税务机关依法解除了其非正常户状态。

考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2022年新增)

1.检举渠道

市(地、州、盟)以上的税务局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税务机关要向社会把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公布出来。还需公布网络检举的途径,并且设立检举接待的场所以及检举箱。同时,税务机关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来接收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2.接收检举的案件范围

接收检举的是“税收违法行为”。这类行为指的是涉嫌偷税(逃税)的行为,还有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以及骗税的行为,同时包括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另外还有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举报中心接收检举事项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受理:

①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检举事项已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检举事项已经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检举事项已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检举事项已经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被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

3.检举人的主要义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为进行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他们自己来承担。

检举人在检举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对自己提供的检举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负责,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也不能进行诬告、陷害他人;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检举人的主要权利

(1)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2)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检举事项经过查证属实后,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或者减少了损失,那么就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考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税务机关还将这些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以便共同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管和惩戒。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变造账簿、记账凭证;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同时在任一年度中,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 10%以上。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其采取了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这种行为妨碍了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追缴,并且欠缴的税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总结一下

行为类型

起点数据

偷税(逃税)行为

100万元且10%

欠税行为

10万元

抗税行为

——

骗税行为

——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普通发票

100份或40万元

私自印制发票;私自伪造发票;私自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存在偷税(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存在抗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案件信息被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后,其会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而被永久保存。

以下学习内容是从黄洁洵老师 2022 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中选取的

东奥会计在线创作了本文,此文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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