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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在常毕业生青春留常实施办法:助力532战略集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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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03: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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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有一项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青春留常”的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的这项实施办法是用于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的毕业生。 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可通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青春留常”。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旨在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的毕业生“青春留常”。

为助力我市“532”发展战略,要为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需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以促进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创业。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2022 年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2〕1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2 年常州市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1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全市民生建设重点项目(工作)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23 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了本办法。

一、关于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2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2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2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3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3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3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4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4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4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5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5 年毕业的;支持对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是 2025 年毕业的。

2. 应届毕业生须是处于毕业季的应届毕业生。

二、关于支持政策

毕业生毕业前与在常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获得首次缴存补贴 300 元;毕业生毕业前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当年 12 月份之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也可获得首次缴存补贴 300 元。



享受首次缴存补贴的毕业生,在毕业次年的 7 月份之前,若在常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 6 个月,那么就可以获得 2500 元的留常缴存补贴。

享受首次缴存补贴的毕业生,毕业后 5 年内在常州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均无购房类使用记录,那么单笔贷款可在实际贷款金额基础上增加最高 20 万元的贷款支持。同时,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该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规定

毕业生在毕业前与常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时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话,能够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依据毕业生的申请,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名毕业生仅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若在毕业前已经设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者在毕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设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那么公积金中心就不会再为其额外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关于补贴发放方式

对于符合首次缴存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公积金中心在为毕业生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后,会把首次缴存补贴发放到该毕业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对于符合留常缴存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公积金中心在毕业生毕业后的次年 7 月份,会把留常缴存补贴一次性发放到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中。

五、关于补贴提取规定



已发放的缴存补贴按照规定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毕业生能够按照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来办理提取。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终止协议提取业务必须在毕业后的第二年办理。

获得留常缴存补贴之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就被视为放弃了留常缴存补贴以及贷款额度支持;在获得贷款额度支持之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被视为放弃了贷款额度支持。

六、关于实施期限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在实施期间,如果国家、省、市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2. 本办法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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